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的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比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等;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7、房屋属于政府福利性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8、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9、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0、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1、如果是法定继承房产的,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如果是遗嘱继承的,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如果是房屋是赠与过户的情况,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如果房产的所有权转移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话,那就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5、在办理房产公证时,要注意除了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办理外,其他的都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6、还有要注意的一点是,经公证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说明原因,房地产管理机关会视情况予以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房屋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若买方单身,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2、若买方已婚,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3、若买方离异,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果购房者携带未成年人,需要携带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最多18字)
房屋过户需准备的资料如下:
1、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出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属房改房上市转让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配偶及同住成年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办理的必须出具同意上市转让的公证文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为共有产的,共有权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受让方是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受让方是个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出让方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8、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让合同。
9、其它必要材料。
房屋买卖过户大概需要的时间: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且提交相关材料,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以房屋买卖过户最长是30天。
房子过户需要的资料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买卖合同;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扰蚂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缓知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猛友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