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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退租后多久才能再次申请

作者:装修小天才

公租房退租后需要等1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公租房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公租房的申请,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户籍证明、居住证、身份证、劳动、工作合同以及住房状况等,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2、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复审。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有不符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3、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公租房申请怎么写呢,上面介绍了一些具体的步骤和方式,如果不会写申请的话,可以参考上述的这些内容。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呢,要剔除申请,也要递交相关的材料,同时要经过审核和复审,所以大概的申请流程需要大家了解,这样对于大家申请公租房来说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公租房申请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人均不低于15㎡标准予以实物配租。单人户申请的,采取合租的方式进行配租。

2、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优先采用实物配租方式,房源不足部分,实行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期限除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申请家庭的承租或补贴期限最长为6年。

4、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行年审制度,申请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并按规定出示证明或提供材料。经年审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续租或继续享受租赁补贴;年审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办理年审的,按退租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处理。

5、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6、房屋租赁或享受租赁补贴期内,申请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因辞职、调离单位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部门应当取消其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并通知其腾退房屋,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公租房放弃后多久还可以申请

有下列行为的5年以后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租房到期后还能续租吗

可以续租,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提前三个月申请和符合公租房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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