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
1.5%,经济适用房由买方缴纳。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1.契税:面积140平以下普通住宅:1.5%×原总价.面积140平以上非普通住宅:3%×原总价.2.印花税:1‰×原总价.3.营业税:5.4%×原总价注:房产证或契税时间够五年,免征营业税.4.综合地价款:(原总价-享受金额)×10%,注:享受额是指买方审批表面积×4000元.如结果出现负数则免交.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过户成商品房交易时需交纳:1.契税:面积140平以下普通住宅:1.5%×3621×房本面积.面积140平以上非普通住宅:3%×3621×房本面积.2.印花税:1‰×3621×房本面积.3.营业税:面积14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免交营业税,面积140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交差额营业税:(3621×房本面积-原总价)×5.4%.4.综合地价款:3621×房本面积×10%.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交纳综合地价款:
1、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需缴纳:计税价格(网签价/最低过户指导价中的高值)×10%
2、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经适房满5年:房屋交易政府优先回购;若不回购,则需缴纳差额×70%
(差额指: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
二类经济适用房: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住房,二类经适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计税价格(网签价/最低过户指导价中的高值)×3%。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