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饭店的公共厨房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饭店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关于饭店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置,错误的是( )。
A、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在厨房的下部
B、厨房内设置的声光警报器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
C、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设置在厨房外走廊
D、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在液化石油气罐附近
【正确答案:C】
7.3.2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
具体安全距离如下
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05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灶具与钢瓶之间应采用单瓶单灶连接。钢瓶与灶具之间连接所用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餐饮业使用液化气罐的钢瓶存储要求
1、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2、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按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2米的独立建筑房间,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以及瓶库内液化石油气存储总重量超过1350千克时,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规范执行。
3、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但平时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4、高层民用建筑内,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5、专用瓶库的选址应靠近使用位置,并选择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6、专用瓶库不得设在暖气沟、检查孔及任何地下构筑物上面。瓶库内不得有地漏,且地面应平整,并高出室外地平。
7、瓶库通风要良好,应在门或墙的下部安装百叶窗,通风口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平为0.2m以下,门窗向外开,但不得通向操作间及其他房间。
8、专用气间高度不低于2.2m,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且开关应设置在室外,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9、瓶组式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10、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套管中。
11、管道系统中每对法兰之间应做静电跨接。
餐饮业燃气器具使用要求
1、燃气灶具应选择《大同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公布的产品,调压器应具有生产许可证,蒸发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灶具安装和维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负责。
2、安装燃气灶具的操作间房屋净高不得低于2.2m,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
3、灶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4、灶具之间及灶具与对面墙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5、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6、灶具的排烟设施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7、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05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
8、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9、灶具与钢瓶之间应采用单瓶单灶连接。钢瓶与灶具之间连接所用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10、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软管不得穿墙、窗、门。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如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11、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12、采用瓶组方式供气或单气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对用气设备固定。
扩展资料:
禁止行为要求
(一)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三)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四)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
(五)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
(七)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八)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九)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
(十)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参考资料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餐饮服务业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知识点 1】餐饮建筑防火案例分析核心点:厨房
1) 装修均为 A 级;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立管明设;
3) 固定防爆照明;
【知识点 2】:燃气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2)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净高不宜小于 2.2m。
②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
③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3)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 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②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应设法采取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燃气管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③每层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④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②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③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④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
5)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 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6)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 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7)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②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③排风管应釆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知识点 3】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门、 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
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4)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5)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越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 置可燃气体管道。
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7)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知识点 4】:常见楼梯(间)的基本形式及设置要求
1、敞开楼梯间:适用于低、多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
2、封闭楼梯间:最常用的一种形式;
3、防烟楼梯间,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进入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有两道防火门和防排烟设施,发生火灾时能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是高层建筑中常用的楼梯间形式。
防烟楼梯间除了满足楼梯间的一般设置要求外,尚应满足:
【知识点 5】:超高层办公楼防火案例分析核心知识点:避难层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知识点 6】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商业服务网点中,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分隔单元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25%。
3) 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②建筑高度大于 27m 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③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4)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②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③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 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②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③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²。
④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², 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6)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②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 h 的防火窗。
【知识点 7】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
1)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设自喷 0.8)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却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 定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一、二级 22M,三级 20M,四级 15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知识点 8】消防电梯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
1. 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2. 防烟前室使用面积的要求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知识点 9】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
1)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基本原则
①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 B3 级保温材料。
②设有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墙体或屋面板耐火极限的要求。
2)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通用要求
(1) 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 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火 A 级的保温材料。
②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
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
(2) 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根据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 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差异而设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餐饮场所属于饮食建筑,按经营方式、饮食制作方式及服务特点划分,饮食建筑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自助餐厅等四类,各分类概念见文末附录。
2、按功能分区,餐饮场所主要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和辅助区域(库房等)。
3、饮食建筑按建筑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4-1及表1.0.4-2的规定。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区域的建筑面积,包括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辅助区域。
注:食堂按服务的人数划分规模。食堂服务的人数指就餐时段内食堂供餐的全部就餐者人数。
二、基本原则:
1、餐饮场所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餐饮场所包括单建的饮食建筑,也可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
3、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餐饮场所,除餐饮部分应符合饮食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对于外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可以参照餐饮场所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5、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3.1、3.2)。参见: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餐饮场所附属自用的办公室、店铺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餐饮场所的定性。
7、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4.9),具体要求详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8、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4.1.3)
注: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不再属于单纯的商店营业厅场所,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适应《建规》5.3.4所述的商店营业厅场所)。
第二章 建筑层数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6)
第三章 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合表4.1.4的规定。(4.1.4)
注1: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注2: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4.3.10)
注1: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3条第5款要求,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可以在整个厨房区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
注2: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
三、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6.2.3)
四、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4.3.11)
五、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4.2.11)
六、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8.3.6)
七、超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公消〔2016〕113 号)
八、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九、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14)
十、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5.1.3)
十一、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5.0.10)。注:“本规范”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十二、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11.0.10)
十三、汽车加油加气站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12.2.12)
十四、农家乐(民宿)建筑中,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第十条)
十五、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4.2.3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避难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应参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章确定。
一、厨房区域各类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应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防火疏散宽度的要求。(4.3.6)
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8.1.2)
三、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4.1.2)
注: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
四、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4.1.3)
五、餐饮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5.5.17规定,其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具体要求详见《规范》图示5.5.17,以及专题讲解: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
第五章 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餐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商店建筑中,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
2、高层餐饮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8.3.11)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8.3.11)
注:对于外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宜参照本条文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餐饮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四、防烟排烟系统:
餐饮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章要求以及《饮食建筑设计标准》要求设置。其中:
1.1、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10.3.1)
1.2、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5.3.7)
1.3、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lx;(5.3.7)
1.4、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5s。(5.3.7)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确定。
3、商店、餐饮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5.2-12)
六、灭火器:
1、餐饮建筑及餐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1 建筑面积在200㎡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1.2 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灭火器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七、其他:
1、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5.3.9)
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9.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