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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有一个窨井没有盖,既要设防护栏又要设警示牌,既要设照明灯又要设警示红灯。这主要反映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原则中的( )。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城市道路上有一个窨井没有盖,既要设防护栏又要设警示牌,既要设照明灯又要设警示红灯。这主要反映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原则中的( )。

A、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B、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

C、重点治理原则

D、动态治理原则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徐州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盖等设施。第三条 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职能权限对窨井设施实施监管。

规划、公安、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井盖、井壁上的标识应当清晰、可辨。第五条 窨井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 窨井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未经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七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保持窨井设施完好。发现窨井设施丢失、移位、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补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小时之内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四)对井盖与周围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镇道路养护规范的窨井及时修整。第八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将巡视、维护、管理等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并与受委托的养护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养护单位应当在市市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共同设立统一的服务热线及信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信息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养护单位共同确定。第十条 市政主管部门、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窨井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养护单位等资料向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管线单位共同使用的窨井设施,其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管线单位共同确定;或者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管线单位共同承担。

无主、废弃的窨井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第十二条 碎裂、废旧窨井井盖、井框,由产权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碎裂、废旧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产权单位的证明和清单;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不得收购、承运。

收购人、承运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托运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收购、承运的时间。登记资料应当每月向公安机关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窨井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毁和盗卖、违法收购、承运窨井设施的现象或者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窨井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窨井设施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交通荷载标准或者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

(三)窨井井盖、井壁标识不清的;

(四)未建立窨井设施档案资料或者未向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巡视、检查职责,造成窨井设施缺损未及时发现的;

(六)窨井设施维修作业时,未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施工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

(七)窨井设施缺损、移位或者井盖与周围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镇道路养护规范,未及时维修、补装的;

(八)接到报修电话或者市政主管部门、信息服务平台的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对缺失、损毁的窨井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

抚顺市城市道路窨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窨井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和公共安全,根据《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窨井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窨井,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人防等各类地下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进水井的井体、井箅、井座、井盖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所有者。管理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产权人或者依据协议负责对窨井维护管理并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管辖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

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管辖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质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窨井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本市相关规定,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产品和先进材料。第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窨井原则上规划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或者城市道路附属绿化带内。

建设窨井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实施,不得擅自移位和增设。第六条 机动车道上窨井井盖、井座不得低于40吨的荷载能力。第七条 窨井井盖应当标明窨井使用性质的文字或者标识;井壁应当设置标明产权人、管理人和抢修电话的标志牌。

不同使用性质的井盖禁止混用。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窨井管理档案,建立窨井巡视监督制度,建立与窨井管理人联系制度,设立公开电话,受理公众投诉。第九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

(一)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窨井缺失、损坏,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及时修复;

(二)通过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收到窨井缺失、损坏有关信息的,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情况属实的,当即设置警示标志,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及时修复。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窨井修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条 窨井由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窨井为共有的,由产权人协商确定一家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产权人共同承担。

政府建设的窨井,办理移交手续前由负责建设的单位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接收的单位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窨井管理人应当接受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并应当做到:

(一)健全窨井管理档案;

(二)建立窨井日常巡查、维护和抢修制度;

(三)向社会公开抢修值班电话;

(四)及时填埋废弃窨井。

窨井管理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井盖、井箅、井座移位、缺失、破损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第十二条 窨井管理人接到修复窨井通知、投诉举报,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一)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二)对需要维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主要道路上的窨井井盖、井箅的正位、更换、补缺,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投诉举报4小时内完成;其他道路上的,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投诉举报6小时内完成。第十三条 因窨井渗漏、井座不稳定或损坏造成窨井周边路面破损、窨井与路面之间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术标准等状况的,由管理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破损路面的维修费用。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与窨井之间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术标准的,由城市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城市道路时应当保护施工路段上的窨井,擅自掩埋、覆盖原有窨井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需要调整窨井高度差的,应当通知管理人,并在其配合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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