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的规定,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
A、粘结剂
B、聚四氟乙烯
C、O型圈密封
D、麻丝
【正确答案:C】
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4.3.11-5 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密封或O型圈密封,不应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粘结剂等作密封材料。故本题答案为:C。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1总则
1.0.1为了保障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及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
1.0.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设定的消防目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和可燃物的燃烧特性,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细水雾灭火系统watermistsystem
由一个或多个细水雾喷头、供水管网、加压供水设备及相关控制装置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向保护对象或空间喷放细水雾并产生扑灭、抑制或控制火灾效果的自动系统。
2.1.2泵组式细水雾系统pumpsupplyingwatermistsystem
采用水泵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3瓶组式细水雾系统self-containedsupplyingwatermistsystem
采用瓶组贮存加压气源并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4系统工作压力systemworkingpressure
系统中可预期的最大静压,或在没有压力波动状态下作用于系统组件上的最大压力。
2.1.5高压细水雾系统highpressurewatermist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5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中压细水雾系统intermediatepressurewatermist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且小于3.5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低压细水雾系统lowpressurewatermist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2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8防护区enclosure
能够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要求的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
2.1.9全淹没细水雾系统totalfloodingapplicationwatermistsystem
能向整个防护区内均匀地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防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localapplicationwatermistsystem
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用于保护室内外某一具体防护对象或局部空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区域应用细水雾系统zonedapplicationwatermistsystem
保护防护区内某一预定区域的细水雾系统。
2.1.11分区控制阀sectionvalve
接收系统控制盘的控制信号而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施灭火的控制阀。
2.1.12闭式细水雾系统closedwatermistsystem
由闭式细水雾喷头、分区控制阀、供水管网及供水装置所构成的系统。
2.1.13开式细水雾系统openwatermistsystem
由开式细水雾喷头、分区控制阀、供水管网、供水装置及火灾报警装置所构成的系统。
2.2符号
C——管道的摩阻系数
d——管道内径
?——摩擦系数
K——流量系数
L——管长
n——累计计算的喷头数
p——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力损失
Pf——管道水力损失
Pt——系统的供水压力
Pf——管道水力损失
Pe——水力最不利点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静压差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qi——每个计算喷头的实际流量
Q——系统的设计流量
Re——雷诺数
ρ——流体密度
μ——绝对粘度
Δ——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
bar——压力单位,1bar=100kPa=0.1MPa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书库、档案资料库、文物库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
2液压站、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润滑油仓库、透平油仓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油开关柜室等场所的可燃液体火灾;
3燃气轮机房、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
4配电室、计算机房、数据处理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电缆竖井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5引擎测试间、交通隧道等适用细水雾灭火的其它场所的火灾。
3.1.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存在遇水能发生反应并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火灾;
2存在遇水能产生剧烈沸溢性可燃液体的火灾;
3存在遇水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火灾。
3.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可能存在的火灾类型;
2防火性能目标;
3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
4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
5火灾探测系统类型;
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
7管道和喷头的布置方式;
8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
3.1.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
1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
2系统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
3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和最大、最小安装高度;
4系统的喷雾时间和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
3.1.5设置有全淹没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放指示光警报装置等;
3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1.6系统的管道及喷头处于强电场所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应设置静电导除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
3.1.7采用全淹没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其开口位置和开口大小、必要的补偿喷嘴设置等均应符合生产商的要求。
3.1.8建筑中设置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楼层或保护区域,应设置1个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区域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区域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3500m2或喷头总数不应超过300只。
3.2系统选型
3.2.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火性能目标、火灾类型和防护区的使用性质和几何尺寸及环境条件确定。
3.2.2电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电子设备房及其他需要减少水渍和烟气损失的场所,应选用高压开式细水雾系统。
档案库、书库、重要资料库等场所及存在多个高程差较大的防护区的场所,宜选用高压细水雾系统。长距离电缆隧道、交通隧道宜选用中压或高压细水雾系统。
3.2.3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应选用开式细水雾系统。
3.2.4当某一封闭空间需要全部保护时,应选用全淹没系统。
对于空间体积大而只需保护其中局部空间时,宜采用区域应用系统。
当只需保护空间内某一具体设施时,宜选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2.5当防护区的电力供给无保障或防护区空间尺寸小、数量少时,宜选用瓶组式系统;其他防护区宜选用泵组式系统。
3.3设计参数
3.3.1开式细水雾系统的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开式细水雾系统喷雾时间
场所持续喷雾时间
(min)
电子计算机房和电信机房等电子设备房、配电室、控制室、UPS电源室等10
油浸电力变压器、柴油机、洁净室、
喷漆车间、引擎测试间、存在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机械设备间等10
图书库、档案库、重要资料库等20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涡轮发电机20
可燃液体仓库、可燃液体加注场所20
交通隧道60
3.3.2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参数
应用场所作用面积
(m2)喷雾时间
(min)
办公室、客房等场所14030
图书库、重要资料库、文物库、档案库、重要的古建筑等场所28060
注:作用面积的形状应为矩形,长边应为短边的1.2倍。
3.3.3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交通隧道、电缆隧道等狭长空间时,从灭火系统启动至管网中最不利喷头出水的时间不宜大于60s;用于保护其他场所时,该时间不宜大于30s。
3.3.4全淹没细水雾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最大体积不宜大于3000m3;当超过该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
3.3.5开式区域应用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总保护面积,每个分区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150m2。
当相邻保护区域的系统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的保护面积确定。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m,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2排,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排间距宜为1.25m~1.50m。
3.3.6变压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扣除其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油枕和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3.4喷头布置
3.4.1喷头布置应结合防护对象及喷头的特性确定。除局部应用系统外,喷头应按矩形均衡布置,并宜按正方形布置。
喷头距离墙壁或水平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3.4.2条或3.4.4条规定距离的一半。
3.4.2全淹没系统或区域应用系统的喷头间距应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最低工作压力及其安装高度确定,并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全淹没系统或区域应用系统的喷头间距
系统类别喷头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
(MPa)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
(m)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
(m)
L/min?(kPa)1/2L/min?(bar)1/2
高压系统0.202.08.09.03.5
0.0950.953.0
0.0450.453.0
中压系统0.151.52.07.52.5
0.252.51.5
0.353.51.2
低压系统0.404.00.75.02.0
3.4.3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的布置间距应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最低工作压力及其安装高度确定,并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间距
应用场所喷头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
(MPa)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
(m)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
(m)
L/min?(kPa)1/2L/min?(bar)1/2
办公室、客房、博物馆的展览区域等0.121.28.03.04.0
可以。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3.1.1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书库、档案资料库、文物库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
2 液压站、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润滑油仓库、透平油仓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油
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油开关柜室等场所的可燃液体火灾;
3 燃气轮机房、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 4 配电室、计算机房、数据处理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
缆隧(廊)道、电缆竖井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5 引擎测试间、交通隧道等适用细水雾灭火的其它场所的火灾。
3.1.2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存在遇水能发生反应并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火灾;
2 存在遇水能产生剧烈沸溢性可燃液体的火灾;
3 存在遇水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火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6.1.10)
条文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8.0.9-5)
条文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细水雾灭火系统
设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3.2.6)
验收要求: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5.0.8-1)
条文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9.0.12-3)
条文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6.2.6)
条文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灭火器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1.2)
条文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装置
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室内消火栓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消火栓启动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
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防烟排烟风机、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电梯
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消防专用电话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消防专用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
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注: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条文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