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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间为2022年8月1日(星期一),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最迟应在( )日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作者:消防工程师考试

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间为2022年8月1日(星期一),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最迟应在()日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A、2022年8月5日

B、2022年8月9日

C、2022年8月12日

D、2022年8月19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故本题答案为:A。

消防三项备案制度出自什么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包括

1、消防安管理人员报备案

2、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报备案

3、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备案

消防三项报备是指哪三项?

1、消防三项报告备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2、四个基本能力: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三懂四会:懂火灾预防知识、懂单位防火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消防三图三预案三项制度是哪些?

(一)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各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由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还未完善升级。

各重点单位应以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已超出一年未进行检测的单位应在八月份前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经开区消防大队报告备案。

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

及时填写自我评估考评表,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户籍备案是什么?

户籍三项备案是指:“人员备案”、“消防设施维保备案” 和“自我评估备案”。 户籍三项备案是指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通过开展社会单位、村居楼宇“户籍化”创新消防监管模式,提升消防安全档案规范化建设,实行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有力提升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疏散预案等列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内容

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产品检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消防技术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从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可以从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活动;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等检验活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从事面向社会的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活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依法签订书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区域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和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等进行安全评估,应当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组织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应当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为联网用户提供火灾报警、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将接收、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立即报送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在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检验时,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发现其防火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单位报告。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员队伍和培训场地、设备,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操作、维护、检测技能作为培训重点,保证培训质量。第十四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实行定期鉴定制度。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3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申请鉴定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提交期限、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事项。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督,并对本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或者消防产品检验报告等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进行技术审核。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检验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分别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编制、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结论性文件的内容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要求编制;

(三)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结论性文件;

(四)出具的结论性文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执业人员审核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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