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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合同事件中,承包人既能索赔工期又能索赔费用和利润的事件是()。

作者:二建直通车

下列合同事件中,承包人既能索赔工期又能索赔费用和利润的事件是()。

A、不可抗力事件

B、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返工

C、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

D、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事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A选项可以索赔工期+费用;C选项可索赔费用和利润;D选项可以索赔费用和利润。

承包人可以得到费用和利润补偿而不能得到工期补偿的事件有哪些

工期延误指工程建设实际进度落于计划进度承包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应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发包导致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补偿承包停工、窝工损失所工期延误情况承包都提工期顺延费用索赔按照形工期延误原工期延误六种情况:

一、甲原;二、甲风险;三、工期变更;四、自风险;

5、第三风险;陆乙原其前五种情况工期延误承包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获费用索赔第种情况承包获利润索赔 律依据: 《华民共合同》第百零七条: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华民共合同》第百十三条: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给造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于违约所造损失包括合同履行获利益超违反合同订立合同预见或者应预见违反合同能造损失 《华民共合同》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未按照约定间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资金、技术资料承包顺延工程期并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华民共合同》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原致使工程途停建、缓建发包应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实际费

什么情况下承包商可提出工程索赔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承包商有索赔权的事项,导致了工程成本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出工程索赔,因为这些工程费用都是承包商完成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而实际增加的开支。承包商索赔费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人工费。可以作为承包商人工费索赔的情形主要有:

a、承包商因完成合同计划以外的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

b、非因承包商的责任造成施工效率降低或工期延误致使人员窝工增加的人工费;

c、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劳动费用;

d、法定人工费的增长等。

2、材料费。可以作为承包商材料费的索赔主要有:

a、对于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b、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

c、非因承包商责任使工期延长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或非因承包商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与保管费用的上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可以作为承包商施工机械使用费索赔的情形有:

a、由于完成工程师指示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所增加的施工机械使用费;

b、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导致的施工效率低增加的施工机械使用费;

c、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导致的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管理费。管理费的索赔包括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其他直接、间接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财务管理费等

5、利润。如果是由业主方失误造成承包商损失的,可以索赔利润,但如是业主方难以预见的事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一般是不能索赔的,在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以得到利润索赔的情形有:

a、工程师或业主提供的施工图或批示错误;

b、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

c、合同规定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点、基准线、基准标高错误;

d、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

e、服从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试验(不包括竣工试验),或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f、因业主违约,承包商暂停工作及终止合同;

g、应属于雇主承担的风险等。

6、利息。如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工程变更或工期延误,承包商增加投资,或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都有可能会给承包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承包商提出给付时也会提出利息的索赔。利息索赔一般包括:

a、业主拖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的利息;

b、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长所增加投资的利息;

c、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

另外,如果工程部分包给分包商的,分包商的索赔款也适用上述各项费用,当分包商提出索赔时,其索赔要求应列入总包商的索赔要求中一并提交。

什么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1、甲方原因;

2、甲方风险;

3、工期变更;

4、自然风险;

5、第三方风险;

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 甲方原因

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

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 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 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实施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甲方风险

1、不利地下条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需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四、自然风险

属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

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第三方原因

属于不可归因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比如因奥运会政府要求停工。

承包人仅能够提出工期延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乙方原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以上问题的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3.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l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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