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综合管廊分类的说法中,不属于按容纳的工程管线分类的是()。
A、干线综合管廊
B、支线综合管廊
C、缆线管廊
D、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正确答案:D】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属于按结构形式分类的综合管廊。故本题答案为:D。
一般八类管线包括:
供水、热力、电力、通信、广电、燃气、雨污、工业。
施工要注意的事项:
1、总原则
(1)小管让大管;
(2)有压管让无压管,冷水管让热水管;
(3)无保温管让保温管;
(5)电气、水管分区布置;
(6)强电、弱电分槽或井布置;
(7)可弯曲管让不可弯曲管;
(8)附件少的管道让附件多的管道。
2、各专业施工顺序
由于同一区域可能有多个公司或项目部均有施工内容,且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周期的有限性,各个项目部均想尽快完成工作内容,因此如果没有合理的施工顺序安排,势必会造成紊乱。 协调土建、机电工程各专业、装修等单位,限定区域、时间并形成文件,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有效的保证施工的顺畅。
3、材料运输问题
地下管廊施工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材料运输问题。由于空间有限,给材料运输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特别是管道、桥架、电缆等重量较大的材料运输。
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特制的运输小车,一般分两种:一种下倒链固定式,一种上凹槽固定式。无动力,人工牵引。
4、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由于地下管廊地处建筑物最低处,一旦下雨,雨水势必将汇集至管廊,因此除平时一定要保证排水设施齐备、排水通道顺畅外,务必预备足够的设备以备不时之需。另外还有火灾、中毒事件的预防,因此在进入管廊施工前,完善管廊内临时照明、应急疏散通道、通风等,保证管廊内的施工环境。
5、成品保护
由于地下管廊施工的特殊性,各专业在施工时将无法避免接触其它专业的材料,势必对成品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因此各单位务必要特别加强施工人员的教育,提高成品保护意识,同时要在施工顺序安排要着重考虑成品保护问题。
1、综合管廊(见上图)。
(1)综合管廊 是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3)在发达国家,共同沟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在系统日趋完善的同时其规模也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4)综合管廊根据收纳管线所承担的角色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5)地下综合管廊系统不仅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还极大方便了电力、通信、燃气、供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此外,该系统还具有一定的防震减灾作用。
2、综合管沟(参见下图)。
(1)综合管沟内部会配备专用检修口、吊装口、排水设施、消防设施、通风设施和检测监控系统,以便于管沟的运行和管理。
(2)相比传统的市政公用管线单埋方式,城市综合管沟具有明显优势:
①一次性综合投入,避免重复开挖地面;
②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防灾性能好;
③统一管理,方便维修,减少管理成本;
④减少了道路的杆柱及各工程管线的检查井、室等,改观城市环境、容貌。
(3)但是也存在如下缺点:
①城市综合管沟造价不菲,每公里2000至4000万元不等。
②建设综合管沟不便分期修建。
③一次投资昂贵,而且各单位如何分担费用的问题较复杂。
3、综合管廊在空间上比综合管沟大好几倍,建设成本也贵好几倍甚至几十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第四条 综合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集约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年度计划,负责综合管廊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城乡水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逐步完善综合管廊布局体系。
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听取有关管线单位、综合管廊经营企业等单位的意见。第九条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进行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依照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管廊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第十二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综合管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相关入廊管线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综合管廊工程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鼓励在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第三章 管线管理第十六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拟敷设的管线和到期更新、迁改(抢修除外)的既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直埋或者架空敷设;其他既有管线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按照规划逐步入廊。第十七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管线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第十八条 拟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拟入廊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综合管廊统一布局,依据国家规范和其行业技术标准进行管线安装施工。第二十条 已入廊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管线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由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廊运营费实行政府补贴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贴资金等项目的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廊符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规定的大中修及更新条件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管廊大中修及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