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火灾事故当事人对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开具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 )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A 、7,省级
B 、7,市级
C 、15,省级
D 、15,市级
【正确答案:D】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题答案选D。
不服火灾事故认定的面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使用公告方式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以公告方式接受送达的火灾事故当事人,其十五日的复核期限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尽可能地保留火灾现场,对容易毁损、灭失的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灾后原貌,并注意留存相关照片、影像资料的原始载体。做好火灾财产损失证据收集,尤其是能够证明受损物品数量和价值的材料。
火灾事故认定书里面的火灾原因只写了可排除自然,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原因,我感觉太简单,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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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火原因不明至少需要几个不排除因素
第一、用火不慎:指人们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版不落实以及不良生活权习惯等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二、电气火灾:指违反电器安装使用安全规定,或者电线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造成的火灾。
第三 、违章操作:指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造成火灾的行为,如焊接等。
第四 、放火:指蓄意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五 、吸烟:指乱扔烟头,或卧床吸烟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六、玩火:指儿童、老年痴呆或智障者玩火柴、打火机而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七 、自然原因:如雷击、地震、自燃、静电等。
3、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不太好说。有可能是机器质量问题,那就是说机器生产厂家会有一定责任;有可能是使用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导致机器故障,这就是用户的责任。
4、火灾原因不明和不排除电路故障的区别
不排除电路故障引起的火灾指的是,火灾可能由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是其他的起火原因被排除了。
5、火灾责任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被排除后起火点的确认是否有效
1、起火原因和起火点有一定联系
2、有些情况下,如果把起火原因否定掉,则原来确定的起火点可能是错误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起火原因排除掉了,但起火点的确认仍然是有效的。
6、消防判断火灾原因有那些程序
您好,51安居为您服务。
火灾调查是消防部门法定的职责,搞清楚起火原因,关键在于判断起火点。通过参考火场内燃烧蔓延的方向及终止线、烟熏痕迹、物品损毁情况及方向性等现场痕迹,可以大致判断出起火点,如果有目击者幸存的话,也需要向目击者核实。一般来说起火点只有一个,或一定范围内明显相关的几个——无明显关系的数个起火点就应高度怀疑人为纵火的可能性了。
在大致判明起火点之后,就开始在起火点附近寻找物证来证实起火原因,如,短路的导线、电热器具残骸、化学物及反应产物残留。而提问者所说的已被彻底烧毁,无法取得物证的火源,就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判断,如吸烟火灾就只能通过查明环境温湿度、可燃物存储状况、可燃物的性状及旁人针对吸烟者的口供来证实。
判定完毕,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至于具体操作流程和需要等待的时间,需要和消防部门资讯确认。
如有疑问,欢迎向51安居提问。
7、火灾原因认定
不是所有的原因都可以明确查清的,这样的结论很正常。
排除电线引起火灾就是说负责电线养护管理的人员可zd以免责;
不排除其它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就是说除了电线引起火灾,其他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的火种都有可能,那么管理员就需要在自己的责内任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了。不知道你们是什么地方着火,你们是哪一方,你们有容多少管理责任。只是这样说是没办法分析的。
8、火灾原因认定书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因此,消防部门出具的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火灾原因无法查清的一类。
即使未过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估计消防部门也不太可能给其他结论。
你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为你公司火灾原因还有不排除用火不慎、雷击、外来火种、静电等
原因,也不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当然也未认定为人为放火。既然为确定为放火,当然应当赔偿。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复核的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一、关于火灾原因的认定有2种可能:
1、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明的,写明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2、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写明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二、公安消防队是不出具《火灾鉴定书》,而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三、如需要涉及赔偿,该认定书应当可以做参考使用。消防队不是神,火灾原因有的是无法查明的。
扩展材料: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法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火灾事故调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