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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防晒霜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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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防晒指数(SPF)标识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为2~50(包括2和50,下同)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二、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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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三、防晒效果标识变更及相关指数的测定

    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以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以新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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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2023-10-24 03:57:05
  • 防晒霜检测标准:

    QB/T 2333-1997 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

    GB/T 35916-2018 化妆品中16种准用防晒剂和其他8种紫外线吸收物质的测定

    SN/T 4578-2016 进出口化妆品中9种防晒剂的测定

    GB/T 30933-2014 化妆品中防晒剂二乙氨基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的测定

    2023-10-24 03:57:05
  • 1、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2、Q/TDVH 04《修饰乳液》

    3、当所测防晒化妆品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而不能标注实测值。

    4、细菌总数/(CFU/g)≤1000(眼、唇部、儿童用产品≤500)

    5、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

    6、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

    7、铅/(mg/kg)≤40汞/(mg/kg)≤1砷/(mg/kg)≤10

    2023-10-24 03: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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