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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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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罚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2023-10-25 10:13:22
  •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属于非法制造、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的一项。本罪为所保护的法益为公共安全,此罪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

    若行为人非法地对具有毒害性质的、具有放射性质的或者是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行储存,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就触犯了此罪。

    触犯此罪,在情节一般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若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以十年以上的刑期,无期,甚至能达到死刑。

    2023-10-25 1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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