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什么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

1.双方协商解除的;

2.租期届满的;

3.承租人不依约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经催告仍逾期支付租金的;

5.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6.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7.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热点导航
教育资讯 知道问答 公考资讯 司法考试 建筑知识 工作范文 大学排名 报考专业 学习方法 句子美文 秒知回答 作业解答 精选答案 知途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