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对管理人管理事务事后追认的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事后对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进行追认,自管理事务时起适用委托合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