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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一方因终止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终止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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