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是: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受委托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受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