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法律根据委托合同的性质而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在失去信任之后随时可以行使的解除权,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