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只要债权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就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抵押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如果都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按照办理的时间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