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就其承担的债务进行提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有关部门在提存时存在过失的,由该提存机关承担提存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