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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

作者:说法律

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

1、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转让上更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2、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3、赋予了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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