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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是否担责

作者:说法律

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如果有过错或者没有履行保管义务的,则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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