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补救如下: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停止销售,进行警示和召回,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补救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应对该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