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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中“明知为他人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指的是什么

作者:刑法知识

洗钱罪中“明知为他人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是指: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协助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的;协助关系密切的人转换与其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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