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有被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时股东应当补足出资,设立时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