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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行使时间有什么规定

作者:刑法知识

先诉抗辩权行使时间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行使时间是多久

1、 先诉抗辩权 的行使时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 强制执行程序 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行使先诉抗辩权。

2、《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对合同抗辩权时间的规定

合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 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情形应该行使不同的权利。合同抗辩权时间一般是应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的,合同的抗辩权应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行使,不能超过期限行使权利,这样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 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 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 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简述先诉抗辩权的内容及该权利行使的限制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要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当 债权人 起诉一般 担保人 的时候,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 债务人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 债务 时,再由一般保 证人 清偿剩余债务。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只有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 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 诉讼 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 强制执行程序 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 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拆抗辩权的履行条件是

1只有 保证合同 中明确约定保 证人 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 民法典 是以 连带责任担保 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 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 债务 前,对 债权人 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 诉讼 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 强制执行程序 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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