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时,卖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标的物,买受人如果接收多交的部分,则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