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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分别有:主观上明明知道、可以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而实施占有购买等行为的人。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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