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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与无因管理的关系是怎样的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拾得遗失物是无因管理的一种前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一般拾得遗失物后会进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特点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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