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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其他较重情节”

作者:刑法知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其他较重情节”:

1、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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