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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有什么特殊规定

作者:刑法知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的特殊规定: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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