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但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属于立功。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 立功 ;但是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所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仅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02根据 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法律分析】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根据相关法律对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属于一个整体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组成部分,不应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理解为相关法律规定的“揭发别人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余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所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仅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所谓同案犯是指共同参加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同案犯之间,有的可能犯相同的罪,有的可能犯不同的罪。同案犯之间的揭发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把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一律认为不构成立功,或者一律认为构成立功,而应根据检举揭发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检举揭发同案犯所犯的与本人为同一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必须交代清楚自己所犯罪行,这里的“自己所犯罪行”包括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罪行。 2、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规定,同案犯的另犯罪行,属于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没有义务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但行为人却实施了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另犯罪行的行为,其实施的行为是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政策,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不属于犯罪分子应当坦白的范围。 3、犯罪分子在供述了与同案犯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后,又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抓获归案的,可以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有义务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没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罪人抓获归案,但他却实施了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罪人的行为,该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可以认定为立功。如甲、乙强奸案中,甲被逮捕归案后,甲除了如实交代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外,又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乙的窝藏地点,并主动带领司法人员将乙抓获归案,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以上就是关于申报立功的表现情形,
小孟和小王涉嫌一起聚众斗殴案,两人都在犹豫要不要去自首,小孟下定决心自首,并对小王进行规劝,最终小孟带着小王一起去公安局投案。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小孟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一、什么是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对立功进行了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立功的表现形式
为进一步解释《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提到,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怎样理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进一步明确,列举四种情形: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四、带同案犯一起投案构成立功
早在2009年,浙江省司法机关就回答了这个问题。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中,明确四种行为属于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1、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2、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
3、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4、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
根据浙江省的观点,带同案犯一起投案,属于“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立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带同案犯一起投案,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因为,带同案犯一起投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前四项的具体表现,但是劝说、陪同同案犯投案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以及效率性更高,故可适用该解释兜底的第五项。
实践中,对于带同案犯一起投案适用解释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不影响立功的认定,也不影响劝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劝说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
五、为什么带同案犯一起投案构成立功
第一,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行为人在犯罪后劝说、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价值的否定,利用刑罚对其进行个别预防的需要减弱。此外,有利于鼓励行为人犯罪之后揭发他人犯罪、阻止他人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利于预防新的犯罪或司法机关及时发现、侦破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
第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相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更具有效性。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协助抓捕行为相比,经济效果更好。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