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5年8月18日实施)
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备注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提供的2014年统计数据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自治区统计局提供 | |||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农、林、牧、渔业 | |||
采矿业 | ||||
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建筑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
批发和零售业 | ||||
住宿和餐饮业 | ||||
金融业 | ||||
房地产业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来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
教育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第30号通知 | |||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