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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呼吸功能损害、障碍的鉴定标准有哪些

作者:说法律

二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无。

七级:无。

八级:无。

九级:无。

十级:脊柱损伤致: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1、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2、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3、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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