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买受人应以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时间为支付价款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