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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作者:说法律

抵押质押留置的清偿顺序为先是留置权,之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然后是质押,最后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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