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其具体内容是:在标的物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则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