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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作者:说法律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新规:

1、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地下人防车位归属于国家。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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