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债权要确认原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当通知保证人,如果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则需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转让的债权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