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来说,它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如果土地权属不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如果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