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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占用厂房如何补偿赔偿

作者:说法律

政府征地占用厂房的,其补偿一般包括:

1、对被占用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

2、对占用厂房造成的搬迁以及安置费用的补偿;

3、对占用厂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般按照被占用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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