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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承包的新规定

作者:说法律

水库承包的新规定:

1、自然河流的水库承包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规划》的非限养区;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水库用于养殖生产的,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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