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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可以变更吗

作者:说法律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一般不可以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当事人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对出让合同作出变更,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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