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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土地使用证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作者:说法律

关于动迁土地使用证的补偿规定:为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征收部门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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