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了车辆保管协议、交纳了车辆管理费,有物业公司发放的专用车位停车证并支付了保管费,此时车辆丢失,业主可按保管协议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业主未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那么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对业主车辆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