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