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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性公司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作者:说法律

融资担保性公司的监管要求:

1、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制度;

3、融资担保性公司的其他监管要求。

法律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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