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是:购房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具体赔偿内容的,从其约定内容;没有约定具体赔偿方式或者赔偿内容的,视相同区位的房屋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