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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吗

作者:说法律

质押人承担的一般不是连带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押人承担的是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将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交付给出质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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