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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作者:说法律

下列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贷款的资金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的;或者贷款人没有放贷资质,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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