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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作者:刑法知识

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客观表现方面不同和犯罪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的客观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迫使被害人卖淫。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卖淫的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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